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司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,可在名称中使用“(中国)”字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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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获悉: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
除国w院批准设立的企业外,企业名称不得冠以“中国”“中华”“中央”“全国”“国家”“国
际”等字词。征求意见稿中对“含‘中国’字词情形”进一步指出,在名称中间使用“中国”“中
华”“全国”“国家”等字词的,该字词应当是行业的限定语。使用境外出资人字号的外商独资企
业、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,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“(中国)”字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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